腾讯被行政处罚 腾讯被行政处罚详情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1-07-25腾讯被行政处罚,腾讯被行政处罚详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67 号
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腾讯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 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 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腾讯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 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腾讯。1999 年 11 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 年 2 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 年 6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 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网络音乐平台、游戏、 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5 年全球营业额为 1028。63 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 962。51 亿元。
被收购方:中国音乐集团。2012 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 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包括网络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出版业务、版权代理业务等。 自然人(略)作为一致行动人拥有共同控制权。2015 年全球及中 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6 年 7 月 12 日,腾讯以估值(略)的业务(主要是 QQ 音 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 61。64%股权,取 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6 年 12 月,整合后的中国音 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 年 12 月 6 日,交易完成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 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 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 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项集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 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腾讯 2015 年全球营业额为 1028。63 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 962。51 亿元,中国音乐集团 2015 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 (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 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 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 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 年 12 月 6 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 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以上事实,有腾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架构图、股权关系图、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腾讯年报、《腾讯相关问题的书 面说明》、《股份认购协议》等证据证明。 (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 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在经济学分析和问卷调查 基础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交易双方存在横向重叠的中国境内网 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是指通过电脑端、手 机端或者其他智能终端的程序或网站,以在线播放或下载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版权音乐录音制品播放服务的平台。网络 K 歌、网 络直播、短视频平台等虽也提供与网络音乐相关的服务,但其核心 功能、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进入等与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 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由于音乐版权的 授权受各国著作权法规定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中国的网络 音乐播放平台获得授权的音乐版权传播范围一般为中国境内,且主 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经深入研究,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 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 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 2016 年 7 月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月活跃用户 数分别为 1。6 亿人、2。3 亿人,市场份额分别为 33。96%、49。07%; 用户月使用时长分别为 8。05 亿小时、6。98 亿小时,市场份额分别 为 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 过 80%。2016 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合计(略),约占 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 70%。以音乐版权核心资源占有率计算, 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曲库数量分别为 1210 万、821 万,其中独 家曲库为314 万、130 万,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80%。 从该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 指数)分析,交易后为 6950,为高度集中市场,集中产生的增量为 3350。交易导致相关 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
2. 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 调查显示,交易前集中双方居市场前两位,竞争实力相当,彼 此竞争较为紧密。根据消费者在替代性平台之间的流向选择显示, 腾讯旗下QQ 音乐73。6%的用户流向了中国音乐集团旗下的酷狗音 乐和酷我音乐,表明如果 QQ 音乐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水平,可能 有 73。6%的用户流向中国音乐集团旗下平台,双方互为较为紧密竞 争者。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 3. 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 一是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在集中后实体锁定较多独家版权 资源的情况下,新进入者须依靠其转授权,进入相关市场较为困难。
由集中带来的市场规模也使其有能力通过提前支付不可返还的高 额预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可能进一步提高市场 进入壁垒。 二是可能增加用户转换成本。集中为腾讯带来较为丰富的曲库 资源、较大的用户规模及充足的使用数据,相比新进入平台更能推 荐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歌曲,导致用户转换平台意愿降低,从而进一 步扩大用户规模,可能阻止其他竞争者达到或维持临界规模。 三是集中后市场进入活跃度不高。数据显示,网络音乐播放平 台市场的主要进入发生在 2016 年初至 2017 年 7 月,2017 年底集 中完成后,该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
综上,腾讯通过本项集中在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 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 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 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调查同时发现,中国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腾 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 生时的不足 6%增长至近 18%,增长 200%左右,说明竞争对手对 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此外,网络音乐播放平台与其他平台之 间近年来呈现出一定的动态竞争和跨界融合趋势,一些拥有广泛用 户基础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再获得足够数量的音乐版权资源,在未 来有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和行业分析报告、《问卷调 查报告》、《经济学分析报告》、腾讯和相关方提供的《授权协议》 和《转授权协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回复意见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