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2.5亿存款不翼而飞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2-03-17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窃取被害人存单款的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建红还与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
李思向记者出示了至今仍在她手中的多个封存着大额存单的信封。记者看到,这几个带着工行标识的信封至今封存完好,正面写着存单金额、存单期限等信息,背面的三个封口处均写着梁建红、时某及李思的姓名。
封存着大额存单的信封(注: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抹去了其姓名)
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2。53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如果定性盗窃,意味着储户大白天在银行被偷了。
有异议的包括梁建红本人。她在法院辩解称,受害者对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李思等受害者均向记者表示,之所以相信梁建红,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当初跟我们介绍时说的还是副行长”。并且每次她们都是在银行现场办的业务,全程被工商银行当作VIP贵宾接待。
张珊还向记者表示,梁建红曾提供过带有工行标识的相关文件,以证实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其中包括一则银行会议纪要图片,提及了有关为企业做存款贡献度的业务。但当初梁建红以文件机密为由,用黑色图层遮挡了这张图片的关键部分,如今文件难辨真伪。
此外,多位受害者还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他们认为梁建红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通过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里的钱基本都是当天被直接转至梁建红安排的账户。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账户有着种种限制,梁建红难以单独实现所谓的盗窃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通过本人借记卡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想把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银行卡,需要先把钱转回本人借记卡,然后再进行转账。如果不通过银行卡,相当于先取大额现金再转账,银行需要有这么多的现金库存,而且大额现金支取需要提前预约,在工商银行系统内,超过50万还需要行长进行审批。
不仅于此,还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需要满足人民银行的“伪现金”交易要求。“伪现金”交易指的是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现金”交易。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人民银行规定,非同名结算账户之间的大额现金转账,需要出具双方的交易背景和用途。
一审判决书显示,有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从梁建红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没有秘密窃取这一特征,无论是存单封存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取款等都是梁建红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不过,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表示,在盗窃过程中,梁建红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值得一提的是,据受害者反映和判决书证实,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